昨问今答
有字号的个体户与人产生纠纷应当以个人名义起诉 顾先生问: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登记为某综合商店。因一次纠纷与张某产生争议,我与张某和解不成,遂以商店的名义把张某起诉至法院。开庭时法院让我撤诉,说该综合商店不是合格的原告,这是怎么回事? 本报作答:你应当以你的个人名义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 离婚判决未生效我可继承丈夫遗产吗 方女士问: 2005年2月我以与丈夫阿伟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于3月23日判决我们离婚,并就财产作了处理,阿伟分得价值5.6万元的财产。3月25日,我们二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3月28日,阿伟外出时不幸撞车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离婚诉讼的决定。其后阿伟之弟阿明作为其唯一的亲人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5.6万元,请问:这5.6万元应由谁继承? 本报作答:你与阿伟在判决生效前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其间,阿伟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你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于伟华死亡之时,因此,你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阿伟的遗产。阿明作为阿伟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无偿保管如无重大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张先生问: 我的好朋友李某要出国一年。临行前将一批名贵药材交给我保管。我将该药材与自己的名贵物品放在一起。李某归来后,我将药材交还给他,打开后发现,药材已经霉变。经查系当地天气潮湿所致。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本报作答:《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索债而扣押债务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陈先生问: 我在一年前欠了我一朋友30000元钱,后因为我经营不善,经济陷入僵局,一直无法偿还该笔债务。上个月,我朋友约我去他家要我还钱,我回答近期无法偿还。他便将我强制留在他家,逼我还钱,到第二天早上才将我放回家。请问,他这样讨债合法吗? 本报作答:《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规定处罚。上面所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二人 李先生问: 我前阶段在外国学习期间,在国内涉及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的官司,我委托我的好朋友陈某全权处理此案,陈某选了两位律师当我的诉讼代理人,他自己也作为我的代理人出庭。法院称我的委托代理行为有违法律。我认为公民代理和律师代理的手续都完备的,为何法院会认为我的委托行为有违法律? 本报作答:《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委托的代理人已经超过两人,是不被允许的。
不明花瓶伤人谁担责 许先生问: 2005年5月3日,我在某商场购物,突然被一只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瓶砸中头部,当即昏迷倒地,事后确诊为轻微脑震荡。为找出花瓶主人向其索赔,我找了商场2到4层的每一个商铺,但无人承认花瓶是他们的。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向谁索赔? 本报作答:你可以起诉2到4楼所有的商铺,由这些商铺对您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中如有商铺能够证明花瓶的确不是他所有的除外。
|